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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发改委、地方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imtoken手机版下载 2023-01-19 05:57:4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24日,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发布《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其中规定:

1.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行业,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

2.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实施“淘汰”企业电价。涨价标准为0.30元/度

3.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成标准。

部分省政府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

中央对虚拟货币的政策

2021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消费双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建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的公告,全面受理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信访举报,并公布如何建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报告。

2021年5月26日中央对虚拟货币的政策,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首次印发《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依法查处涉及虚拟货币“挖矿”的各类违法行为“企业和个人。处罚基于公众咨询。

2022年1月20日中央对虚拟货币的政策,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关于对虚拟货币“挖矿”电力(内发改价费字)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 [2022]115号)”,其中规定:

1.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实施“淘汰”企业电价,涨价标准为每度电1元;

2. 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的收益;

3. 禁止擅自接入低电价的供电线路进行虚拟货币“挖矿”。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尚未出台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对辖区内“地雷”的查处、处置和清除,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924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央对虚拟货币的政策

2022年2月14日,浙江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实施虚拟货币“挖矿”电力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电价函[2022]69号)规定:

1.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涨价标准为0.50元/度;

2.对于同一电力用户,如果有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和其他用电量相结合,则对所有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2022年3月29日,浙江省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浙发改能[2022]77号)”,其中规定:

1.“挖矿”设备包括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矿机,中央处理器(CPU)矿机、显卡(GPU)矿机、专用集成电路(ASIC)矿机等;

2.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和《节能法》的相关规定,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将立即被依法予以停止和没收。企业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通知第一条对“矿机”设备进行了列举定义,即“矿机”的定义,与国家发改委发布的“924通知”中对“矿机”活动的定义不同委员会,更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不确定其对“矿机”的定义是否超过了“924通知”中对“挖矿”活动的定义;

通知第二条规定,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和《节能法》的有关规定,立即停止并依法没收虚拟货币“挖矿”设备。挖矿”活动直接受到没收“矿机”的行政处罚,违反了国家发改委《924通知》规定的区别对待原则,不符合根据违规的严重程度给予适当的处罚。体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中央对虚拟货币的政策

海南省发改委

2021年12月3日,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实施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

1.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涨价标准为0.80元/度;

2.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不得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优惠(不能享受电价补贴)。

除上述通知外,海南省发改委等部门尚未就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发布相关规范性文件。管辖范围内虚拟货币“矿场”的处理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川省发改委

2022年2月17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报告方式进行整改的公告》,鼓励报告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线索,并公告报告方法。

2022年4月15日,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大对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实用电价实施差别电价整改力度的通知(川发改电价规〔2022〕2022号)第 186 号)”规定:

中央对虚拟货币的政策

1.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各类用电实行不同的电价。涨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在本通知发布之日之前,计量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至“挖矿”活动终止之日止;

2.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除上述通知和公告外,四川省发改委等部门尚未发布关于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通知”等相关规定。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6日,陕西省发改委印发《陕西省发改委关于对虚拟货币“挖矿”电实施差别电价的通知》。

1. 决定对虚拟货币“挖矿”电力实行差别电价,对“淘汰型”企业实行电价。涨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含税)

2.组委会将根据整改情况适时加大涨价幅度。

除上述通知和公告外,陕西省发改委等部门尚未出台有关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规范性文件。通知”等相关规定。

中央对虚拟货币的政策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24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

1.我省拟对虚拟货币“矿”电实行差别电价,每度电上调2元(含税)。

除上述通知和公告外,山东省发改委等部门尚未出台有关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规范性文件。通知”等相关规定。

除上述六省外,其他省份监管部门尚未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具体适用于对拟币“挖矿”活动的监管。通知”等相关规定。

写在最后

针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和省级政府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查处、下架政策文件。行政机关在查处和撤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时,应准确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行为性质和违法后果严重程度,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避免“运动”。 ”执法和“一刀切”。“执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924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文分析了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行政处罚,个人“挖矿”行为不应直接适用第七部《节能法》 “ 一般来说。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设备等行政处罚。

我们仍然强烈建议“矿工”应积极支持和响应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政策,并积极配合各级监管部门清除尽快“挖矿”设备和“矿场”,充分认识到监管部门坚决查处、惩治和清除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和公共利益,并高度重视警惕欺诈和非法使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筹款等违法犯罪活动,避免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