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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虚拟数字货币的法律问题——民事条款

怎么安装imtoken 2023-04-26 08:01:30

研究| 虚拟数字货币的法律问题——民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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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8 10:28 四川

区块链背景衍生出来的虚拟数字货币作为新生事物进入了人们的生活,暴涨暴跌是虚拟货币的常态。

今年8月27日,比特币单日跌幅超3%,全球加密货币市场市值缩水4853.5亿,单日10万人爆仓。 9 月 19 日,比特币跌至三个月来的盘中低点 18,471.22 美元/币,较 2021 年 11 月 10 日创下的 69,044.77 美元/币的最高纪录下跌了约 72.8%。

尽管如此,仍然有很多人愿意投资虚拟货币,实践中也出现了大量涉及虚拟货币的民商事纠纷。

笔者日前撰写了《虚拟数字货币法律问题行政管理篇》,阐述了我国虚拟数字货币行政监管的沿革。 为什么放在第一篇呢? 因为行政监督直接影响民事审判,也影响刑事犯罪的走向。

笔者梳理了上海地区三年共计102件涉及虚拟数字货币的民事判决书比特币中国法律认定,其中2019年21件,2020年39件,2021年42件。同时我还搜索了江苏北京的案例和其他地方。 总结后发现,主要集中在合同纠纷和侵权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本文将结合典型的法院案件,从民事角度分析虚拟货币纠纷。 准备。

1.虚拟数字货币是“钱”

虚拟货币是“钱”吗? 它有价值吗?

提到“货币”的概念,人们通常想到的是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 在中国,虚拟数字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受法律补偿和强制,也不是真正的货币,无论是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政策国家或现有的司法制度。 案例充分阐明了这一基本原则。

但是,虚拟货币具有受法律保护的财产价值。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3689号判决书称,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特征,由“矿工”通过“挖矿”产生。 人的抽象劳动具有价值性、稀缺性、一次性性等特征,具有权利客体的特征。 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应受法律保护。

因此,币圈最具代表性的比特币(BTC)和以太坊(ETH)是典型的具有资产价值属性的虚拟财产。

所有的虚拟货币都具有财产属性吗?

区块链虚拟币圈正邪参半。 并非所有的虚拟货币都具有财产属性。 一些虚拟货币由其创始人在一台机器上发行。 无需经过“旷工”和“挖矿”。 创始人可以根据交易需要随时生成虚拟货币。 而且,其创始人可以通过网络随意控制和冻结虚拟货币持有者的钱包账户。 虚拟货币持有者基本上无法独占控制自己所有的虚拟货币。 这种虚拟货币显然是一文不值和稀缺的。 而一次性的特点,属于所谓的“空气币”。

此类虚拟货币没有财产价值,不应作为网络虚拟财产予以保护,可能涉及诈骗或传销犯罪,我们将在犯罪章节讨论。

二、涉及虚拟数字货币挖矿的矿机买卖合同的效力

众所周知,区块链虚拟数字货币最原始的获取方式是通过矿机“挖矿”的方式获取,这也导致了很多以“矿机”为标的的买卖合同纠纷。 那么这种合同在民事审判中的效力如何呢?

笔者在《虚拟货币法律问题管理篇》中介绍了国家发改委《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挖矿”活动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而且矿机用于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导致虚拟货币的各种风险突出,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以挖矿为目的购买矿机的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是无效的。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字第19334号 在黄某与玛雅公司的合同纠纷中,法院认为:双方明知“挖矿”与以太坊交易存在风险,仍进行交易以采矿为目的的矿山。 机会,交易关系应因损害公共利益而无效。 黄某要求玛雅公司退还货款219980元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据此可以认定,受《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的影响,涉及虚拟货币挖矿的矿机销售合同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于无效合同。 发挥主导作用。

3.虚拟数字货币投融资民事纠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案【(2021)沪0112民初31119】为虚拟数字货币投融资纠纷提供了参考。 案件事实如下:

2018年6月28日,被告万某作为基金会代表(甲方)与原告刘某(乙方)签订《互换交易协议》,约定基金会在新加坡成立,并授权刘某参与私募早期基石投资人,万某代其完成500ETH的募集,刘某参与兑换100ETH。 甲方代币名称及代码:CSI,发行总量:1000亿。 协议签订后,刘某向被告转款30万元用于购买虚拟货币,万某购买100个ETH币后,将余额9812.72元返还给原告刘某。 后来项目亏本了,刘某作为原告将万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本金。

本案所涉民事法律关系为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法律关系,支持原告诉请的关键在于《互换交易协议》的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其中称:非法出售和流通代币投资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 用于代币发行和融资的代币或“虚拟货币”并非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律地位。 它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或“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作为中央对手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涉案的CSI币和ETH币属于网络虚拟货币。 货币。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掉期交易协议》涉及投资CSI等“虚拟货币”,其行为违反了金融监管相关强制性规定。 因此,《掉期交易协议》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基础合同关系失效时,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各方均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1、《掉期交易协议》无效; 2、被告退还原告70187.82元。

本案的判决主要依据行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由于公告禁止虚拟数字货币的投融资活动,《互换交易协议》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视为合同无效,原告主张返还投资资金自然得到支持。 可见,由于目前虚拟数字货币的投融资业务在我国并不合法,涉及此类纠纷的合同大多无效。

4.涉及虚拟数字货币投资的委托服务合同的效力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委托合同是受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受托人事务的合同。 那么虚拟数字货币投资的委托行为是否受法律允许呢? 委托服务合同的效力如何? 我们继续通过案例研究来分析这个问题。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8277号 案:原审原告李某委托原审被告人魏某购买比特币,并约定:李某委托魏某购买比特币。购买1.5个比特币并代为管理,但李某有权随时命令魏某出售原告的比特币,魏某承诺原告本金不会损失,如果比特币获利,李某应支付给魏某利润的20%作为报酬。

李某于2021年5月1日晚命令魏某卖出1.5个比特币,但2020年5月1日1.5个比特币已被魏某用作期货保证金,由于期货平仓,1.5个比特币全部丢失。 李随后起诉了魏。 原告李某以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及委托合同纠纷为由将魏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本金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李某委托魏某买卖比特币的委托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号),比特币不具有货币的法律地位,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一律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因此,二审法院裁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委托合同违反公序良俗,确认其无效。 撤销原判决(2021)京0113民初11740号比特币中国法律认定,驳回李某的全部申诉。

从判决结果来看,直接否定了虚拟数字货币投资委托合同的效力,依据仍然是上述几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由此可见,无论是虚拟数字货币的投资行为,还是投资委托合同,在我国均不受法律保护。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实际困难在于:

1.如何归还财产。 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多指原物返还,即对应虚拟货币的返还。 是否违反行政政策,是否涉嫌通过司法判决“洗钱”虚拟货币交易?

2.如何补偿折扣? 2017年以来,央行等七部委将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全部撤回。 现在交易平台大多以美元结算。 如果要赔偿,就意味着必须用美元等外币结算。 规定沟通。

3.价值是在什么时间点确定的? 价格本身波动大,双方交割日期? 审判日? 判决生效日期? 执行日期? 以上都是大问题。 对于虚拟数字货币的投资者来说,这无疑值得警惕。

五、虚拟数字货币在民事执行案件中的执行

从价值属性来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已经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了保护,虚拟数字货币当然可以作为执行案件中的执行主体。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数字货币的执法存在诸多技术和法律难点。 现有案件中,法院多以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返还XX比特币给原告的判决为准; 账号是XXX。

但由于数字货币的中心化和隐蔽性特点,行政法官往往难以根据此类陈述直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首先,数字货币的形成机制使得在不知道当事人数字货币地址的情况下,很难获得数字货币的地址和钱包信息。 其次,即使获得了当事人的数字货币地址,由于没有中央监管机构对数字货币进行监管,与查封不动产相比,没有相关监管机构可以协助采取执法措施。 最后,无法直接采取扣押数字货币本身等切实可行的措施。 因此,数字货币的落地难度相对较大。 一般来说,难点一方面在于“如何获取数字货币信息”,另一方面难点在于“如何对债务人的数字货币采取强制措施”。

目前的实践中,大多采用的是“打折执法”。 鉴于虚拟数字货币本身在技术和法律上的困难,法院会认定债务人可以返还虚拟数字货币等值的法定货币金额。 但我国严格禁止虚拟数字货币与法币兑换,国内没有合法的虚拟货币兑换或交易平台。 因此,原则上,只有当双方就数字货币和法定货币的价值达成一致时,法院才能在判决正文中确定两者之间的转换。

另一种执行方式是“退回执行”,实质上是剥夺了债务人对虚拟数字货币的处分权。 行使处分权,需要掌握“公钥”和“私钥”。 简而言之,数字货币的本质是区块链上的哈希计算信息,其存储地址由公钥加密。 解密公钥需要持币者持有的私钥。 公钥就是公钥。 可以,但是公众无法从公钥位置推导出私钥密码,没有私钥,即使是虚拟数字货币的拥有者也无法转移存储地址中的虚拟数字货币余额。 换句话说,公钥就是锁,私钥就是钥匙,对数字货币采取强制措施,其实就是一个如何控制私钥的问题。 如果债务人不惧怕法律的威慑力,不愿意配合交出私钥,那么执行工作就会更加困难。

综上所述,民事领域涉及的虚拟数字货币纠纷实务裁判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承认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2、结合案件事实和性质,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确定虚拟货币的价值;

3. 涉及虚拟数字货币的投资、融资、交易性质的合同因违反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精神而容易失效;

4、以虚拟数字货币为标的的执法案件,由于虚拟数字货币的独特性,往往难以执行。 在民事案件中,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比例较高,且案件经过了多道程序。

上海地区28件中,改判3件,发回重审4件。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具体问题争议很大,主要包括:

1、涉及虚拟货币的法律行为难以定性;

2、虚拟货币价值难以鉴别;

3、虚拟货币案件举证规则有待完善(虚拟货币交易不互通、交易记录匿名、美元、人民币虚拟货币转账、电子取证发生、取证文书有保障、电子数据证件被拷打成套路, ETC。); 4.刑事与民事案件衔接不够。

社会发展的过程远远超过规律,这也体现了规律的滞后性。 区块链背景下的民商事法律规范仍需不断探索,不断完善。 写这篇不起眼的文章,也是希望能赢得与同行或行业专家共同探讨进展的机会。 如有错误或遗漏,敬请指正! 下一篇文章将讨论虚拟数字货币的涉嫌犯罪。

关于作者:

卢凤阳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顾问,上海政法大学客座教授,中国著名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导师,被多家媒体誉为“最受欢迎律师” .

从事法律工作30年,办理案件近千件,专注于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刑事风险控制、刑事起诉等工作。

中央办案被《今日说法》、《新闻三十》、《上海卫视》、《法制日报》等数百家媒体报道。

吕凤阳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极强的逻辑思维能力。 其优质的服务深受各方信赖和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