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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政策出台 虚拟货币受法律保护吗?

imtoken创建多个钱包 2023-01-17 22:50:15

BTC$48360.41+2.46%ETH$3797.71+2.32%DOGE$0.17511+1.64 %EOS$3.1438+2.27%ADA$1.366187+1.10%XRP$0.85087+1.55%

政策法规对虚拟货币交易和挖矿的监管态度越来越明确。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对虚拟货币交易保持严格监控。那么,公民持有的虚拟货币是否受法律保护?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2021年将有86件涉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裁判案件,40多件涉及虚拟货币投资委托合同的案件。由此可见,很多投资虚拟货币的投资者都是通过委托他人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的,自己对虚拟货币和投资风险的认识可能只是模糊的。

从部分法院判决文件来看,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Tether等虚拟货币的持有和转让,但不受法律保护,投资委托合同无效。但是,一些法院判决书也提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它是一种特殊的虚拟财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国家一直明确要求打击非法代币发行和融资,但很多项目方似乎并没有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约束,很多发行代币的币圈项目方都是仍然在市场上自由交易。

比特币受法律保护吗?

#被盗的比特币#

最近,一起比特币抢劫案的判决备受关注。 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梁某、袁某、王某冒充生鲜外卖人员,将朋友的妻子罗某骗到停车场强行将其拉上车,到郊区使用暴力威胁逼迫罗某某将其交易账户中的29.0004844比特币和1258.04064以太币转入梁某某的交易账户。然而比特币受法律保护吗?,一天后,梁和袁向警方自首。 11月2日,三人先后被乐山警方抓获。

本案中比特币受法律保护吗?,乐山市物价认证中心认定,罗某某被盗比特币264万余元,以太币334万元,共计598万元。法院认为,梁、王、袁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抢劫罪。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自首、供述、认罪悔罪、恢复原状、在犯罪中的作用,作出一审判决: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100余万元。罚款2万元。 王某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袁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对于本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顾问、刑委常务委员、执业律师刘洋认为,本案是价格认证中心确定价格的又一案件。虚拟数字货币。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提出,任何机构不得为虚拟数字货币提供定价咨询服务。此后,在全国已知案件中,盐城相关物价局仅发布了plustoken案和wotoken案。本案涉及的影响力和金额,与前两案相比是无法比拟的。意见,可以预见,这样的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将形成趋势,未来涉币案件的价格确定很可能不再是障碍。本案中,辩护人提到虚拟数字货币的刑法纠纷尚未被法院采纳,现有材料无法判断辩护人是否对价格认定意见提出质疑。无论如何,在没有实现的情况下,只有争议性的价格确定意见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量刑极为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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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坦言,公安机关的个别侦查人员对虚拟数字货币的价值有了更深刻的确认。以往与虚拟货币有关的案件,都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转入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公安法的具体办案人员并没有发自内心地认可虚拟数字货币的价值。当送达和具体量刑时,他内心的肯定会不自觉地引导案件从轻处理。然而,随着比特币价格的一次次暴涨,此前不关心虚拟货币案件的办案人员,甚至夸大了他们对虚拟货币案件的处理,使得辩护工作越来越困难,很多人难以为之奋斗。不逮捕,不起诉和缓刑申请。越来越大。

“随着国家监管政策的不断出台和刑事打击力度的加大,目前不排除过度打击的可能。从我所代理的币圈众多刑事案件来看,其中很多都与ICO、DAPP等有关。相对较新的案件表明,司法机关确实在加大打击力度。同时,一些项目的商业模式也有天然的原罪。即便项目本身有区块链的实际应用,也正在慢慢上演。 。”刘洋分析指出。

# 公民身份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

受法律保护吗? #

比特币受法律保护吗?

今年5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在对一起虚拟货币案的民事判决书中提到,本院认为本案应当评估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只有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原告据此仅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和债权的基础。

法院分析称,首先,从价值上看,比特币的产生不仅需要实物资本的投入用于购买和维护专用机械设备,还需要为机器计算损失支付电力资源,但也需要相当多的时间和成本。劳动产品的获取浓缩了抽象劳动。同时,比特币可以通过货币作为对价进行转移和交易,产生财务上可计算的经济利益。因此,比特币具有经济性和财产价值。其次,从稀缺性来看,比特币总量恒定在 2100 万枚,供应有限。作为资源很难获得,不能随意获得。因此,比特币具有稀缺性。第三,从可支配性和排他性来看,比特币持有者可以拥有、使用和获得比特币的利益,比特币可以转让和分离,具有财产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

综上所述,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比特币具有权利客体的特点,符合虚拟财产的形成条件。虽然它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应该被赋予虚拟财产或商品的法律属性。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和商品的属性和相应的财产权益应该得到肯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比特币等虚拟财产的占有并无禁止,应予以保护。

但在今年4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虚拟货币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中,提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和公告, 虚拟货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它不具有法定赔偿、强制等货币属性。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它不能也不应该被用作市场上的货币。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属于违法行为,属于人身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

比特币受法律保护吗?

法院指出,自《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之日起,应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已完成代币发行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作出清算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众应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和交易的风险隐患。

6月,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虚拟货币投资的民事判决书中也提到,“比特币、Tether等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与货币不具有同等价值。 . 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公民使用虚拟货币进行投资和交易,虽然是人身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

在安徽省池州市一案中,上诉人杨超越将涉案Tether交给被告人朱明霞代为投资。该委托无效。朱明霞委托杨超越在本案中投资的“USDT”中文名称并非当局发行的货币,而是一种虚拟货币,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与货币不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具有法定赔偿、强制等货币属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的有关规定精神,因此,本案当事人杨超越委托朱明霞投资Tether的XPO项目。委托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公序良俗,也导致委托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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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根据无效合同获得的财产不需要返还。由于上述文件否认了这种“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并未否认其商品属性和财产价值,《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甚至提到“比特币在本质上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

从以上案件的判决可以看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持有比特币应该受到保护。在江苏省和安徽省法院的判决中,虽然他们认为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但也提到“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是违法的,属于人身自由,但不属于受法律约束。保护”的内容。

刘扬律师认为,无论是比特币、以太坊还是其他虚拟货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都被认定为一种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中国时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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